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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老龄工作委员会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5-12-08     作者:     浏览数:    分享到:

陕西师范大学老龄工作委员会暂行办法

(陕师党发[2003]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为了适应我校老龄事业的发展,促进我校老龄工作网络的形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师范大学老龄工作委员会(简称老龄会)是在校党委和校行政领导下去,管理我校老龄事业的工作机构,是学校党政联系各个方面做好老年职工工作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基本职能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围绕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总目标开展工作,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为学校的中心工作服务,为学校老年人服务,并充分发挥老年人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为学校的改革发展事业进步贡献力量。

第四条   老龄工作委员会业务上接受上级部门老龄工作机构的指导。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宣传党和国家有关老龄工作和离退休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对老年人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进行调研,积极探索解决老龄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六条   对我校老龄工作和离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中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检查。

第七条   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养老的传统美德,促进全校敬老、尊老氛围的形成。

第八条   宣传贯彻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学校中心工作,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老有所为”活动和各种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条   做好老年人的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学校的安定团结,组织全校老年人为学校事业的发展献计献策。

第十一条  采取各种方式,广泛听取老年人的意见和建议,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学校党政领导反映老年人的情况。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十二条   老龄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分别由学校有关领导兼任,委员若干名,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离退休职工代表等组成。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成员由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报上级老龄组织备案。

第十三条   老龄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与离退休职工工作处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离退休职工工作处处长、副处长兼任,工作人员由离退休职工工作处工作人员兼任。

第十四条   老龄工作委员会将聘请学校德高望重的老同志和离退休的原正校级领导1-2名担任名誉主任。

第十五条   老龄工作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要问题由全委会讨论决定。全委会的职权是:

1.学习上级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

2.讨论决定学校老龄工作的重要事项;

3.审定批准学校老龄工作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报告;

4.讨论推荐老龄委委员人选。

第十六条   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或委托办公室主任主持。重要事项由正副主任和办公室正副主任参加的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老年工作委员会及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会议制度,并对工作目标实行管理责任制。

1.老龄工作委员会工作应与离退休管理工作相一致,制定离退休工作计划时,应考虑老龄工作,并使其协调一致。

2.老龄工作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四章  经费

第十八条   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办公经费和业务活动经费来源:由学校专项列支;离退休活动经费;组织老年人开展社会服务活动所获收入;接受单位和个人赞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离退休职工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党委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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