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团体介绍

陕西师范大学老年群众团体管理规定

为积极推动我校离退休人员各类活动的开展,丰富广大离退休人员精神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加强离退休工作处各类群众团体的管理,规范群众团体活动,健全保障机制,维护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离退休人员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老年群众团体是由我校离退休人员自愿组成,为实现老同志的共同意愿依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而设立,按照其章程组织活动,隶属陕西师范大学离退休工作处管理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 群众团体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群众团体的所有活动理应展示健康心态,发挥正能量。

第三条 群众团体的宗旨是:守法守纪、自愿参与、自我管理、安全健康、和谐快乐。

第四条 成立群众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二)有规范完善的群众团体章程;

(三)发起人或召集人13人,年龄一般不超过75岁。

(四)15人以上会员参加。会员必须是陕西师范大学离退休职工。

第五条 申请成立群众团体的程序:

(一)申请:发起人需填写成立群众团体申请表和制定群众团体章程,交离退休处办公室。

(二)批准:离退休工作处自收到申请成立群众团体的资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填写相关登记事项备案材料;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六条 会员的入会条件:

(一)凡我校离退休职工均可自愿报名参加群众团体活动,成为会员。

(二)会员应自愿参加,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活动要求。

第七条 群众团体负责人:负责人应当身体健康,年富力强,对群众团体有热情有责任感具有大局意识和团队精神,每个群众团体设立会长1名,根据群团人数设副会长15名。会长由全休会员无记名选举产生人选后由离退休处考察任命,副会长人选由会长提名并报离退休处批准,会长副会长任期3年。三年期满后重新举行选举,会长副会长可连任两届。

第八条 群众团体活动经费由离退休工作处根据学校预算和经费管理相关规定划拨,各团队应根据划拨经费组织开展年度活动。离退休处划拔经费所购置的物品,其所有权归离退休处所有,由群众团体集体使用,团体负责人变更或团体解散时应及时清点,由负责人以书面形式报告离退休处进行交接。

第九条 各群众团体负责人的职责:

(一)负责组织会员举行各类健康向上的活动,展示健康心态,传播正能量,创建和谐团队;

贯彻落实离退休工作处的各项工作安排;

制定年初计划、年终总结及未其他尽事宜。

(二)负责本群众团体所有资产的使用和管理。设备的购置和更换需写出申请,离退休办公室批准,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购置。群众团体组织活动的一切开支都必须按计划,标明规格要求提前申请。

第十条 群众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退休工作处将注销该群众团体。

(一)违反党纪国法以及学校有关规定,扰乱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

(二)背离群众团体活动宗旨,利用群众团体活动从事非法活动,影响和损害学校声誉。

(三)会员人数不足15人或半年以上不开展活动的。

(四)组织管理混乱,不执行本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纪律要求  

(一)会员的一切言行,要讲文明、讲理智、讲友情、讲和谐。要多一点宽容、多一点爱心、多一点鼓励、多一点理解。

(二) 参加活动必须遵守活动对年龄及身体状况的要求,要求做到自爱、自省,以身体健康为重,量力而行,防止发生意外。感到身体劳累、不适,应停止一切活动。活动场所发生的一切突发意外,均由个人负责,群众团体或学校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三) 参加活动的每个会员务必按规范要求活动和使用器械,确保个人安全。因个人操作失误或身体原因发生的一切突发意外,均由个人负责,群众团体或学校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陕西师范大学离退休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