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艺术团

艺术团章程

发布日期:2018-10-30     作者:     浏览数: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陕西师范大学老年艺术团是在学校老龄工作委员会和离退休职工工作处领导下的老年文艺性群众组织,艺术团应当建设成为民主、团结、和谐、进步的群众团体。

第二条: 按照“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要求,丰富和活跃老同志的离退休生活,陶冶情操,愉悦身心,增进健康,发挥老年人的积极作用。

第三条: 老年艺术团下设老年合唱团、老年舞蹈队和老年时装模特队等。艺术团各团队在坚持经常训练活动的基础上,适当参加校内外有关的、必要的比赛表演活动,互相学习交流经验,不断提高表演技能和水平,展示老年人的风采,为学校争取荣誉。

第二章 成员

第四条: 凡我校离退休教职工及其家属,根据本人的艺术爱好,自愿参加合唱团、舞蹈队、时装模特队者,向各团队长提出申请,经团队领导考核同意后,方可成为团队员。考核条件由各团队制订并具体掌握。

第五条: 团队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艺术团的工作和活动,可随时提出批评和改进意见,监督团队经费、道具、设备等的使用管理。

第六条: 团队员须服从团队领导,遵守团队排练纪律,团结和谐,相互理解支持,积极、认真参加团队的活动,完成团队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每个人参加的活动项目,一定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既保证节目的质量,也要保证个人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第三章 组织

第七条: 艺术团设名誉团长 2 人,团长 1 人,副团长 2 人,艺术总监 1 人,顾问 2人;各团队设团队长 1 人,副团队长 1 人,艺术指导 1-2 人,负责日常团队工作。

第八条: 各团队长、艺术总监、艺术指导,由热心老龄事业、乐于奉献、愿意为老年人服务,有相关的组织管理指导能力,责任心强,顾全大局,接受主管部门的领导与指导,健康状况比较好的同志担任。

第九条: 团队负责人,由团队民主选举产生,每二至三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各团队负责人,每年召开 2-3 次会议,计划、安排、研究、总结工作。

第四章 活动

第十一条: 按照老年艺术团特点,应坚持经常性的习练, 重在参与,贵在坚持, 至少每周活动一次,由各团队制订活动规则并具体组织实施。遇有紧急任务时,可根据需要随时安排。凡参加校内外的比赛和表演,由离退休职工工作处统一安排或审批。

第十二条: 团队需要请指导教练、出外学习培训、购置设备道具等,应事先提出,经离退休职工工作处批准后办理。学校提供的以及团队向外争取到的经费和物品,均按照离退休职工工作处的《财务管理办法》和《物资管理办法》执行。

2005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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